咸财行政〔2016〕2号
市级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接待行为,根据《陕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陕办发【2014】2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陕机管发〔2015〕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市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规定如下:
一、严格公函接待制度。接待任务必须有派出单位的接待公函和接待单位审批手续,确属紧急任务的,待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补齐手续。
二、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附后),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三、住宿安排。接待住宿应当严格参照中、省、市有关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在营业性定点接待场所安排。接待国家领导人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接待省部级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安排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房间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香烟等。
四、餐饮安排。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和风味,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自助餐。工作日午餐原则上不提供酒水。不在旅游景区内就餐。
在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日常用餐和工作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二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三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40元;
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日常用餐和工作餐标准为:一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二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40元,三类接待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
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
接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领导同志,用餐标准应当在省接待办的具体指导下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车辆安排。接待活动应根据来宾人数和任务性质安排相应车辆,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六、来宾交费。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住宿费收取标准参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伙食费收取标准为:在营业性协议接待场所用餐的每人每天40元(早餐10元、午餐15元、晚餐15元),在机关内部接待场所接待用餐的每人每天25元(早餐5元、午餐10元、晚餐10元)。交通费收取标准为:在市内(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活动的每人每天10元,在我市各县(市)活动的每人每天20元,跨市活动的每人每天40元。我市公务人员到市外出差的按照当地标准交费,当地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参照我市收费标准交费。
接待单位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收取来宾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当向来宾开具《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款票据应详细记载缴纳费用具体内容,作为接待单位记账凭据和被接待人员的缴费证明。
接待单位收取来宾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支出明细类科目“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也可按原会计分录用红字进行冲回,借记支出类明细科目“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红字)贷记“库存现金”(红字)科目。
七、费用结算。国内公务接待费支出要求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外,必须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八、纪律要求。市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公务接待费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从严控制接待人数和天数。对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附则。各县市区在不突破上述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有关差旅、会议管理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县区(市)公务接待用餐开支标准和餐费、交通费收取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外事与接待办公室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