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luck官网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实施细则(2025)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5-03-19 2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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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医规范〔2025〕3号,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经营性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提高国有房屋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陕教〔202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拥有产权、使用权或实际控制权并经学校研究确定用于经营出租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包含门面房、校园内商铺等。

第三条 经营性房屋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经营性房屋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提供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性房屋出租收入上缴学校,全部纳入学校收入和支出预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后勤保障处负责经营性房屋的日常管理,包括:牵头组织招租工作,对拟出租的经营性房屋进行论证、价值评估、租金评估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和履行房屋出租合同建立经营性房屋出租业务档案,加强经营性房屋租全程管理,避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制定经营性房屋管理相关管理规定,传达和落实学校针对经营性房屋的各项通知和处罚决定;收集整理承租人相关信息资料,建立经营性房屋管理档案;会商相关部门,及时解决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办理经营性房屋移交或清退手续等其他日常事务。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根据租赁合同对经营性房屋场地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及水电费进行收缴管理;统计租金、履约保证金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情况,监督租赁合同的执行;负责统计经营性房屋收入情况。

(二)审计处负责对经营性房屋出租相关的报批招租程序、合同签订、收益上缴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卫处协助后勤保障处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与承租人签订安全承诺书,协助后勤保障处做好消防、食品安全、卫生保洁等工作;协助后勤保障处对承租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强制整治、清理等处罚。

第三章 出租工作流程

第六条学校经营性房屋出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准备。

制定出租方案:主要包括拟出租的房屋基本情况,招租方式,租赁期限,实施主体,出租底价等。

确定出租价格,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拟出租房屋出租底价。

进行可行性论证研究,对拟出租房屋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报告,主要包括出租房屋对教学科研、学校履职及事业发展的影响,预判出租收益、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制定预防措施,权衡利弊判定是否可行。

召开会议研究,将出租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二)申请出租。将学校批准的经营性房屋出租方案向省教育厅申请,省教育厅按权限审核、审批,再报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审批。

(三)公开竞价招租。经上级批准的拟出租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招租。

(四)签订合同。由后勤保障处代表学校按照成交价格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合同应当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方式和时限、日常运维费用承担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 除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外,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承租人时,按照审批权限报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可按最高20%幅度调低租金价格后重新公开招租。招租仍不成功的,重新评估或按权限报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再行公开招租。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经营性房屋租赁按照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年租金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年度支付;年租金在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按半年支付;年租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按季度支付。

第九条 校内经营性房屋禁止经营以下项目:

(一)网吧以及类似的项目。

(二)现场制作加热加温及无定型包装的食品(指定项目除外)。

(三)易燃易爆的项目。

(四)污染环境的项目。

(五)封建迷信的项目。

(六)假冒伪劣商品。

(七)不健康的文化书籍及音像资料。

(八)各种休闲项目(洗头房、足疗、休闲中心等)。

(九)与快递业务有关的项目(指定项目除外)。

(十)管理部门认定“不能从事的行为”。

第十条 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从承租方押金中扣除200元~20000元不等的金额,并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对承租方租赁的房屋采取停水、停电或其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一)经司法机关或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违规的。

(二)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经营范围或增加经营项目的。

(三)承租方擅自转租(包括出租柜台)、分租、转让、转借或以所承租的房屋入股联营牟利的。

(四)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房屋装修的,或存在私搭乱建、占道经营、私设小广告等行为之一的。

(五)因承租方原因损坏承租房屋,在学校提出的期限内承租方仍未修复的。

(六)未经学校许可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租赁或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充电的。

(七)不配合学校管理部门管理或监督,或存在经营活动影响学校正常秩序、校园环境和师生生活的情况,发生谩骂、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的。

(八)使用过程不能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且未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期限予以整改的。

(九)逾期未缴纳房租、水电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

(十)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时,逾期不归还房屋的。

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房屋维修。因承租方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财物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具体维修责任按照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承租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后勤保障处经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学校可提前解除合同。学校不承担承租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装潢费、改造费、搬迁费等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承租方在租赁期未满要求退租的,须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能退租,租金具体到日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应无条件搬出;根据要求需要承租方恢复原状,承租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学校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学校建设需要等原因需要收回租赁场所的,学校将提前通知承租方履行告知义务,合同自动终止,租金按日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逾期不退还原承租场所的,学校将扣留承租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押金,必要时依法收回该场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16日起施行,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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