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luck官网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办法(2019)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1 15: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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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luck官网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实施办法

(陕中医规范〔201915号发布,自2019122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是指及时发现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三条 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目标

1、通过心理危机教育和宣传,加强大学生对危机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大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和情绪管理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准备。

2、通过心理咨询等支持性干预,协助处于危机中的学生把握现状,重新认识危机事件,尽快恢复心理平衡,顺利度过危机,并学会正确的应付危机的策略与方法。

3、通过提供适时的介入和援助,避免或减少大学生中出现自伤或伤及他人事件发生。

4、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困扰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应对,避免或减少危机对学校正常工作的影响。

5、通过积极创设良好的校园环境,为大学生成长营造健康氛围,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优化大学生的心理品质,促进每一位大学生的健康成才和成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领导小组,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负责人,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学工部(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校团委、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五条 学工部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评估小组,由学工部(处)主要负责人、心理咨询师及精神科医生构成,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六条 各院系要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和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由院系党政负责人主要负责,辅导员、班主任为工作组成员。各院系要确定心理健康工作联系人和心理危机处理联系人。

第七条 各院系要派专人负责心理保健员工作站工作,面向班级、宿舍开展心理学知识培训,技巧性培训和工作职责培训,指导心理危机预警工作,充分发挥班级心理保健员、心理社团骨干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 预警及干预的对象

第八条 关注与干预的对象是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中的学生。心理危机是指个体在遇到了突发事件或面临重大的挫折和困难,当事人自己既不能回避又无法用自己的资源和应激方式来解决时所出现的心理反应。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从心理健康测评排查、普查、心理健康月报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的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2)身体发生严重疾病(传染性的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3)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5)受辱、受惊吓(当众受到羞辱、受到严重惊吓,如看恐怖片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压力特别大从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留级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实习)有严重困难的学生、无法获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成长中遇到重大挫折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人际交往困难、成长经历特殊(单亲、寄养、隔代抚养等)且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学生等。

5、有心理疾病史且出现明显的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病史的学生。

6、其他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第十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3、情绪显著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4、有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者;或有伤人、杀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者。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一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应重视宣传,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悦纳自我,发展自我,树立自信;应对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前兆的同学应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二条 各院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普遍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心健康氛围;应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团体辅导等,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院系心理辅导员一起对重点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预警机制,建立宿舍、班级、院系、心理咨询中心、学校五级系统。

)一级预警:宿舍

定期对舍长进行培训,充分发挥宿舍舍长的骨干作用,通过观察了解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心理及行为表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二)二级预警:班级

充分发挥班级心理保健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三)三级预警:院系

各院系党政领导及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的异常心理及行为;各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学生宿舍,有针对性的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班主任每周按时填报心理晴雨表,如果发现危机情况,要立即向有关领导及部门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对学生进行及时干预。

)四级预警:心理咨询中心

1、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及排查,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心理咨询人员要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五级预警:学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健康教育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老师在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学工部(处)。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评估小组对心理咨询师、各院系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咨询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院系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以及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关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在保密原则下反馈给相关院系及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十九条 对于列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各院系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及时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危机程度由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评估小组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建立支持体系。校、各院系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及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专业教师应随时关注学生状态,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发现学生的异常行为;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各院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对这些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咨询-治疗康复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咨询或干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为主;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联系家长,将学生转介至三甲以上综合医院的心理门诊或精神卫生中心接受药物治疗或心理治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学校和院系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和院系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或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和院系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该生所在院系要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班主任应定期向院系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学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该生所在院系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建议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并接受治疗。

3、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该生所在院系应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院系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该院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各学院应立即将其送至安全的临时场所,派两人以上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救治期间,学校亦应指派专人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四条 建立求助体系。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开通网络咨询及电话咨询,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及时进行紧急的心理援助。对于学生突发的自伤、自毁事故或伤人、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处理,学生所在院系的心理危机处理人,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工部(处)、保卫处、校医院及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将学生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的职责如下:1、学工部(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2、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做好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3、校医院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至大型医院治疗;4、学工部(处)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相关当事人的情绪。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二十五条 因心理危机而请假、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三甲医院的治疗凭证及康复证明,确认学生康复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若学生处在服药治疗康复期,社会功能基本恢复,需向所在学院出具三甲医院的治疗凭证,家长监护学生定期服药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在校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以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保健员、宿舍舍长等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和班主任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及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院系心理动态报告》中向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等危及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情况休学而复学的学生,该生所在院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关心,应安排心理保健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工作预案,随时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学工部(处)应对他们保持密切关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工部(处)要根据各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 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了解(鉴定),并将了解(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院系。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应对从事心理咨询的专兼职教师、全体学工干部、班级心理保健员、院系学生心理骨干进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进行较长时间请假、外出治疗、服用药物情况等,所在院系应第一时间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备,以便学校及时掌握情况;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资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等)提供给学工部(处)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该生所在院系应将其详细材料上报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备案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评估小组鉴定,或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心理疾病鉴定;4、保密制度。参与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的预警与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1、预警与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或个人协助而单位负责人或个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预警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院系对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院危机预警与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十章  

第三十条 各院系应针对本部门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本院系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定期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在开展危机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医院、保卫、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等相关方面联系时的重要的记录、书信、照片、电话录音、谈话录音等。资料和证据应保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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