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学办〔2017〕7号发布,自2017年4月20日起施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激励作用,鼓励引导广大学生提升素质,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组织实施。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全体应届毕业生人数的8%。
(三)优秀毕业生在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中评选产生。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业成绩优秀,在校期间曾两次以上被授予“三好学生”等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公益活动,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六)能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主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对服从国家需要,自愿到国家重点保证单位、边远省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七)对有特殊贡献(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能否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推荐意见,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每年5月份开展,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各院(系)党委(党总支)具体落实;
(二)优秀毕业生由各毕业班提名,经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经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学校在每年的毕业典礼上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
(二)学校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三)优秀毕业生资料装入本人档案。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在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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